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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杭交办〔2001〕158号)
  • 发布时间:2024-05-06 01:02:45  来源:欧宝官网首页 作者:欧宝平台  点击数量:50
  •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价格的行业管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价格,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关于2000年公路工程建设价格整治工作总结和继续加强造价行业管理的意见》等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以下简称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工程建设价格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价格是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预备费用等在内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是指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价格所有环节实行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杭州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主管本市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价格管理,杭州市交通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本办法;各县(市)交通局主管本县(市)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1、贯彻、实施与执行国家相关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交通厅、省厅定额站有关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市的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

      2、负责由市交通局审批或上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审查本市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标底(包括实行无标底招投标项目的成本价审查),参与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

      4、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已完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数据信息库。

      5、建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间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使用、现金流量、工程成本、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并不间断地积累经验。

      6、定期调查、整理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造价信息,及时在《工程建设价格信息》上发布,以及及时上报省厅定额站,以便全省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和造价信息网。

      8、根据《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协助市交通局搞好对咨询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

      2、参与本县(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和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局负责对市造价站的直接领导,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加强县(市)交通局的管理,将实行特约造价工程师(员)聘任办法,该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发布。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所管工程的造价检查计划。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地做好造价管理工作。

      3、造价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有关工程建设价格的资料,包括各种计量原始凭证、计量与支付报表、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等,对造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发出意见书。相关的单位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造价人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4、对于阻挠造价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人员,造价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将其撤出工地现场。

      第十条市造价站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以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工程建设价格人员是指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查,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查,投标报价,造价监理,造价咨询,工程结、决算等工程建设价格计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建设价格人员按照建设市场需要统筹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价格人员一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价文件均应由持证人签名并注明证号才能够有效,无资格证书人员不可以从事造价活动。外省、外系统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价格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价格人员分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并根据公路、水运两个专业的特点分设不同资格。资格证书分部颁资格证书和省颁资格证书两类。

      持有由交通部颁发资格证书的人能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交通部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价格业务活动。持有由省交通厅颁发资格证书的人能在省内从事省交通厅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价格业务。

      凡申请工程建设价格人员资格者,必须先参加交通部或省举办的造价人员业务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后,才可以提出造价人员资格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造价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经市造价站初审合格后报省厅定额站审核,由资格认证评审机构考核评审合格并经厅审批后发给相关资质证书(或转报交通部)。工程建设价格人员要求增加或变更专业、资格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单位(部门)要加强自身机构的建设,重视人员素质的提高。工程建设价格人员要熟悉技术业务,熟悉经济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十六条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法律法规,未包括的专业工程定额与计价办法采用相关部委的定额与计价办法。

      第十八条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所编制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保证投资估算编制质量。

      投资估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审查,审查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任部门批复的依据。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做投资估算审查需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审查申请表》。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阶段所编制的设计概算应根据概算定额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设计概算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概算未经批准,不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审查,审查结果作为交通行政主任部门批复的依据。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做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需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申请表》。

      第二十条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编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标底由业主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单位(部门)编制。做标底时,对不发生和不合理的定额量应作调整,不属实施工程单位的一些费用不能计入标底。

      为保证标底编制质量,实行标底自行编制申请制度,即编制标底之前,由建筑设计企业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自行编制申请表》,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市造价站根据其人员资格、专业配套、业绩等条件进行核准。

      标底的管理按项目管理权限,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1000万元以内的,报市造价站审查,标底经过核定后才能开标。标底编制结束由建筑设计企业填写《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审查申请表》,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市造价站审查后填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审查意见书》,密封后转交建设单位。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须按《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1999年版)规定的格式填写。标底编制单位和报价单位一定要按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工程内容确定标底和报价。

      标底与编制说明要求采用统一格式填写,填写格式详见:《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底与编制说明》。

      第二十二条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明确造价调整范围和方式,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经合法的审核程序审核后确定。

      施工企业和监理部门应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合同规定准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计价。

      建设单位可以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拒绝支付有关工程价款。实施工程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能要求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支付,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能够直接进行索赔。

      第二十三条造价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造价文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并做好热情服务以及行业造价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及时提出申请《开工报告》报市交通局,并同时抄报市造价站。

      1、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书、施工合同副本,地质勘查资料等有关资料;

      2、施工单位参加施工计价的主要人员,监理单位的计量工程师的造价持怔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造价站在收到《开工报告》两周内,对第二十四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制定工程建设价格检查计划,开展造价管理技术交底工作,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对计量与支付报表、变更设计等内容做随机抽查,填发《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抽查意见书》。市造价站执行检查任务后,均应填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抽查记录表》,作为以后审查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变更设计均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的通知》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建设价格变更,建筑设计企业应得到市造价站的批准才能进行计量与支付。

      建设单位填报《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申请单》。所有的变更设计必须手续齐全,资料完整与清晰,市造价站审查变更设计造价编制的合理性,填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变更造价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设计企业必须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建设价格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必须及时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人员复查,复查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市造价站备案并作为市交通局进行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对完成的工程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对项目的确切成本、运行经济效益做出评价,及时积累单位造价信息以指导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造价管理站的经费来源为各交通建设项目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定额编制管理费按部颁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列入概、预算造价文件中。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查处。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商请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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