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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2024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5-06 10:02:10  来源:欧宝官网首页 作者:欧宝平台  点击数量:52
  •   浙江人事考试网发布《关于做好我省2024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根据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9〕5号)精神,现将我省2024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其中,《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拥有非常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能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建设价格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建设价格、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建设价格、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建设价格、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价格、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报考时可免考《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报名级别为“免一科”)。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员资格证书的(2016年3月1日前取得我省全国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员资格证书);

      3.具有经济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建设价格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截止当前最新的专业评估院校名单请查看《关于公布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类、给排 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建设价格专业评估(认证)结论的通告》(土建专业评估通告〔2023〕第3号)

      (三)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需报考其他专业的,可免考《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报名级别为“相应专业”)

      (四)已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中一门的,报考级别为“考全科”,非“免考一门”

      (五)报考条件中涉及工程建设价格业务上班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用后学历报考的,工程建设价格业务上班时间前后可以累加(实习期和脱产学习时间除外)。

      参加2个科目考试(考全科)的人员一定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一定要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成绩合格证明或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

      报考条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于2月28日至3月8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报名系统中做出真实性承诺后,直接完成报名和交费程序。

      1.报考人员如实填报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报考专业、级别、科目、考区和报名点等),同时上传考生本人的电子证件照(照片要求及处理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2.报考人员在填报完信息,并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后,即可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打印的“报名表”供考生留存备查。

      3.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4月16日至20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所在考区的人事登记处理。注意“准考证”不要有其他人为标记,否则影响考试。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报名人员在填报信息时要认真仔细检查,重点防止传错照片、填错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学历、身份证号、手机号),选错报考信息(如专业、级别、考区、报名点)等,务必经反复检查,确认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如属报名人员传错、填错或选错以上信息,以及未交费或错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答卷评阅、成绩及合格证明使用等受影响的,由报名人员自负责任。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在网上交费前可自行修改,网上交费后则须联系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处理。

      2.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诚信报名,原则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即:网上所选“考区”“报名点”必须是在我省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否则,若影响参加考试或成绩及合格证明使用的,后果由考生自负(长三角区域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成绩有效期内,如有公共科目《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基础知识》合格成绩的,可以改报考专业。成绩有效期内如有专业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合格成绩的,不得改报专业。

      4.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的同时,使用支付宝直接完成网上考试费交费。可用同一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要注意一一对应考生交费,以免错交费或漏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在试卷预订后或因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基础知识》科目每人每科55 元,《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每人每科75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所填写的手机号,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

      考试大纲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社保部审定的2019年版《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分别可在中国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协会网站(、 交 通 运 输 部 职 业 资 格中心网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网站()免费下载。

      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基础知识使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管理基础知识》(2023年版),专业实务分别使用《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工程)》(2024 版)、《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2024版)、《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水利工程)》(2023版),交通运输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及各专业其他推荐参考资料明细详见附件1。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分别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考试形式为开卷考试,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部分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规定的位置书写作答,草稿纸统一发放和回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为客观题,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使用。

      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和存储功能)、削笔刀、钟表(无声、无收发和拍摄存储功能)

      考生必须凭未作其他人为标记的本人纸质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严禁将手机、手环等有收发、拍摄功能电子设备,以及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严禁提前或超时答题。在答题前应先阅读题本和答题卡上的“需要注意的几点”或“作答须知”,在规定的区域内用规定的笔具涂写个人隐私信息和作答。要检查题本和答题卡,如有印刷、装订等质量上的问题应当即举手报告。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若影响考试和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考生答错位置和损坏的答题卡不得更换。

      为保障考试公平公正,考后将实施雷同技术甄别,若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按0分处理,若查明为抄袭他人或用其他手段作弊雷同的,还将按违纪处理。请务必看管好本人作答信息和诚信参考。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考场内实施全程监控。

      考试成绩经省考试主管部门核准,以及省人力社保厅下达合格人员文件,并制作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后,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相关考生可从“便民服务”—“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考试成绩查询及电子证书下载打印”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和下载打印本人的“成绩合格证明”

      成绩合格人员可凭“成绩合格证明”向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具体申请注册事项按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各市人事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所有的环节的考务工作(具体考试工作规划见附件2)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规模大、考点多、涉及面广,各市人事要积极协育(学校)、公安(治安、网监、交管)、经信(无线电管理)、网信等职能部门加强对考试的服务保障和安全管理。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对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 号)等处理。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关于做好我省2024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定稿)浙考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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